“你……你说什么?不是,我不是要你复述一遍。地址失效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s Ba@gmail.com 获取最新地址我是说你怎么会有这种想法,你是认真的么?我不希望伤害你,更不希望你勉强。”
冯见雄都被对方的惊世之语激得有些语无伦次。
这实在是太劲
了。
谁能想象,一个走绝对纯
路线的纯澈清新少
,会说出“我愿意为你去医院做个处
证明”这样的话?
哪怕马和纱不说这话,冯见雄其实也是有把握打赢官司的。
他的把握,主要来源于对诉讼法上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自信。
在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讲究的是“疑罪从无”。
在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说,现在有网站和娱乐杂志曝光他和马和纱有
,那么那个网站或者娱乐杂志就有义务在名誉权案的庭审阶段举证出他和马和纱确有
的确凿证据。
如果仅仅是马和纱裹着浴巾给他开门,这是证据不足的。如果不足,只是存疑,而对方却在宣传时把话说满作为宣传噱
,毫无疑问是属于侵犯了名誉权的。
尤其是冯见雄如果可以举证出他当时对丁理慧、马和纱夜访的谈话内容,大致在聊些什么,那么就能进一步加大法庭对他的信任。
另外,冯见雄还有一系列曲线增加胜诉率的筹码,最后赢得官司基本上是没问题的。
但是,这种胜利并不是100的彻底,至少民间对他们的印象并不能彻底改变。
就算赢了官司,因为此前的碎片化证据流出,还是有很多唯恐天下不
的
谋论网友会就此黑他们,说不定一生都会给马和纱留下些瑕疵。
就像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的律师手腕再高超、讼棍再彻底,也只是帮辛普森免除法律上的处罚。可要想堵住天下悠悠众
,就不是律师能做到的了。
现在马和纱却表示她愿意为了这个官司,去做处
证明!这毫无疑问会极大地降低未来名誉权诉讼的胜算,而且赢得更加彻底。
如果
作得好,马和纱的名声反而会比出事之前更好、更红。
冯见雄和他运作的一系列品牌价值,也会因为这个噱
得到莫大的益处。
只是,让一个小姑娘去做处
证明……貌似有点太委屈她了?
这是冯见雄主要的顾虑。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思想比较自由主义的
,冯见雄感
上也不太愿意用这种证据来证明一个
的清白。
正如前两年就有过一个
生被错误抓
票的案子,被诬为卖y。最后那
生通过证明自己是处
而得到了昭雪——可问题是,谁规定未婚
必须是处
才能证明她不是卖y
的?如果她不是处
,但也品行高洁呢?
所以在法律界,很多
是不齿用这种过于取巧的证据的,他们希望用一种可以“举世皆然”的通用、泛用
证据,确保面对一切委托
时都能拿来奏效。
……
冯见雄委婉地劝说了一番,尚未泯灭的良知和义气,让他不忍心直视马和纱作出这个选择。
当然,说不定他只有在面对纯
美少
的时候,才会有这种强度的良知和义气吧。
要是换个个油腻中年男让他面对,哪怕对方也是他的好友,他的良知强度恐怕依然经不住这种程度的考验。
“雄哥,不勉强,我愿意为你做着一切的,你是个好
为我做了这么多,这不是我们互相帮助应该的嘛……哎呀我也不是完全为了你,你看你也说了,如果赢得彻底,对我个
的名声也是有好处的,我就当是自助了。”
马和纱的表
,浑然没有了屈辱的感觉,反而说得有些欢快,似乎在为自己这个废萌终于可以为雄哥做点有价值的事
而欢欣。
“既然你坚持这么认为,我想办法让你尽量少受点委屈。你不懂的,名誉权官司,尤其是涉及
方面的事
,被告方的反向盘问有多么龌龊……”冯见雄谦虚了几句,原则上算是开始考虑这种可能
了。
马和纱腼腆地点点
,诚恳地说:“那就好,我现在唯一担心的,是这种事
能公证么?我不是太懂法,但是原先看新闻也看到过,好像有个
生想去公证处做‘处
公证’,但是被告知这是违法的,没法公证。”
马和纱言语中提到的这个司法案例,在08年前后还是有点知名度的,至少相关专业
士有不少听说过。
说是有个
生因为姿色不佳,也不会哄男
,找不到男朋友云云。然后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就曲线想办法,寻思出了“去公证处公证自己是处
”这种葩的想法。
然后当然是被告知这种公证是非法的,不是公证处的受理范围。
马和纱并不是很懂法,她或许只是作为闻佚事瞥到一耳朵,然后就望文生义了。
对此,冯见雄倒是很有把握地给她解释了:“你听到的新闻是对的,让公证处开处
公证,这绝对是非法的,不可能开得出来。但是我们官司需要的,并不是‘处
公证’,只要是医学上处
鉴定的‘证据保全公证’就行了,这个是合法的。”
众所周知,公证处的公证业务范围,是包括“证据保全”的,包括把那些容易因为时效
而灭失、或者证据力衰减的证据,给提存证明,保留下来。可以是证
证言、书证保存,也可以是影像资料、带时效
的鉴定结论。
马和纱只是一知半解,面对冯见雄的解释,她依然有些疑惑,便不耻“下”问:“那……你说的这个,和法治新闻上俗称的‘处
公证’,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一个合法一个非法?”
冯见雄也进
了一个专业大律师的咨询状态,完全没有了面对美
时的不适。他侃侃而谈地解释:
“说法条你也听不懂,我说
话吧。你那个新闻里提到的‘处
公证’,其实是那个
生想让公证处证明她是处
,但这个事
是不可以证明的,因为处
这种状态是随时会灭失的。
就像公证处可以给
开‘无婚姻记录证明’,也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但这些证明都只有一个月的有效期。你如果要买房子,或者参加某些资格报考,开完证明后一个月没办,那些办事部门就会让你重新开一张公证——因为你完全有可能在一个月之后结了婚,或者犯了罪。
至于‘处
公证’这事儿,如果合法的话,就更加险恶了——就拿咱钱塘的娱乐业为证,前几年就有新闻
出欢场美
靠补膜收了八次
chu费。因为她姿色很不错,又扮相纯
,要价不菲,每次被
能收好几万,而去医院小手术只要一千多。最后
到医生都不知道何处下针了,怒不可遏揭露了她。
如果处
可以公证的话,那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摧残肯定会比上面这个例子更加明显——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
生拿到处
公证后,哪怕公证有效期只有一个月,她也可以在这一个月里密集作案,骗取高额钱财。
所以,处
是不可以公证的,没有任何向后溯及的效力,一天都不行。因为谁都知道一个处
要变成不是处
太快太容易了,说不定今天开了证明,出门刚拐过两个墙角就不是处
了。
而我和你说的那个,其实是对于有时效
的医学鉴定证据的证据公证。换句话说,我不是要证明你一直是处
,我只是要证明‘至少你在去就医那一天之前,真的还是处
’,至于就医那天之后还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