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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章 论《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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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章论《青苗法》

苏油说道:“我支持介甫公的想法,但是并不支持他的方法。最新地址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 Sba@gmail.ㄈòМ 获取”

“《均输法》其实并无大谬,不过存在瑕疵,完全可以更加完善,算了,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

说道这里突然想起来这是元的句子:“不说了不说了,谁跟我喝一杯?”

苏辙和他碰了一杯:“关于《青苗法》,小幺叔有何建议?”

苏油摇,直接定:“恶法。”

所有都非常惊讶,这不符合苏油中庸的格。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苏油后世从很多渠道学来的知识,都是颂扬青苗法的。

后世中二时期的苏油就觉得怪,如果青苗法真的那么好,为什么会引来如此大的非议,最后遭到惨败?

诸多书本一言以蔽之因为青苗法侵犯了大地主大商的利益,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非法渔利进行了打击和限制,最后招致反扑,这就是失败的原因。

然后,青苗法是如何侵犯了利益,当时大地主大商是如何非法渔利的,非法渔利到了何种程度,只字不提。

苏油翻了很多教材和专家教授们的授课内容,大约知道青苗法,将农民承担的利率,从民间借贷的近一倍降低到了百分之二十,这当然是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这让那时候的苏油恨得牙痒痒,反对者通通是蠢货,全部应该掘坟鞭尸。

直到穿越过来,亲自研究这个问题之后,才不由得摇苦笑,原来历史,还特么真是个任装点的小姑娘。

名义上是王安石,实际由吕惠卿主笔的青苗法,绝没有描述中那么好。

苏油说道:“章大哥,子由,我想请你们帮我问问介甫公,我关于《均输法》的建议,哪里不对?为何不予采纳?”

“现在朝中对于《青苗法》是否出台,议论的声音很大,介甫公一一辩驳,搞得沸沸扬扬。”

“我认为朝堂诸公,都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所在。但是我不愿意与介甫公在朝堂上公开相争,希望私下里先沟通流意见,请你们帮我问问,有没有这个机会?”

“我知道安石公是根据自己早年在鄞县任官时的经验,结合某些在陕西的做法,春借贷粮食给老百姓,秋后计算利息以偿还,认为此系良法,可以达到所谓‘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的目的。”

“不细说别的,我先问第一条,参政之法,一年中两次进行,一次在正月三十以前,称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以前,称之为‘秋料’,借贷户随二税纳贷款,即五月、十月之前纳。”

“一次借贷,利息两分,可是别忘了还有进出两次手续费,合计利率为百分之三十,记住这是半年利率,换成年利率,其实是百分之六十。”

“如今民间借贷,耕之小民,犁牛稼器无所不赁于。”

“男耘耕,力不百亩,乐岁之收五之。”

“也就是说,丰年种地,收益是投的百分之五十。”

“其后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食仅其一。”

“五岁之耕,必有一年之凶,丰岁衣食尚不足,凶岁难免于饥寒。”

“也就是说,小民借贷,利息是种田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收益又是投的百分之五十,所以换算成实际利率,应为总投的百分之四十。但是得田耕,得牛犁,得稼器用。”

“用参政之法,理论上小民仅仅可以减去了百分之十的利息,可是耕田牛犁稼器这些后续呢?还不是得将借来的钱,转手从富户手里租用?”

“遇到凶岁,民间还可以缓租欠,可一旦事给胥吏之手,他们会同意吗?”

“又多少小民会因为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处,去得罪提供耕田牛犁稼器给他们的富户?”

“还有富户们提前收了钱,将耕作的风险转嫁给了政府,小民们却没有这样的机会,那接下来会生什么况?名为抑兼并,而实为助兼并!”

“因此说,青苗法,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这条,并没有实质内容。这个法,对小民也并没有任何好处。就是打着救民的旗号,打击了民间借贷,让富户没有了风险,由国家直接接盘,从小民身上刮油而已。”

“其余的问题还有很多,国家这么做风险很大。如果介甫公能够正视这一条,愿意与我展开讨论,苏明润随时恭候。”

后世专家们一番偷换概念支支吾吾,让大家在印象里,将宋代民间农业借贷,利息从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换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续费的概念,让大家以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还有就是,北宋借贷乃是普遍现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贷,也是普遍现象?

其实文献资料就摆在那里,之所以被骗了这么多年,以前怪信息不畅,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动学习研究,也算是活该。

商品经济展到宋代,其实民间借贷已经非常普遍。

笔记中提到过,“大贾之室,捻散金钱,以逐十一之息,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则其居必卜于市区。”

就是说进行货币兑换,短期借贷,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润一倍。

关于农业借贷,也有很多规定,太宗朝就有规定:“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违者没之。”

“有取富家谷麦贷息不得输倍,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违者加罪。”

“民负息钱,无得取庄土,牛畜以偿。”

一直展到“诸路州县约束户,放贷米谷,只备本色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

自唐井田制崩溃之后,“县官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昌盛。

所谓“今之农者,举非天子之农,而富之农也。巨室者,一乡之望也,齐民之所依赖者也。”

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乐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时,也热从事放贷活动,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

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有个大略的判断:“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

这里将土地投资年回报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将典质运营的回报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

凡事都有两面,到了宋代,已经展到“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从“官不为理”,展到了“官为理索”,政府还要帮富管理贷款回收。

其结果就是官商勾结。

该不该治理,当然该治理。

土地兼并的案例里,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有法律规定乡村欠款不能夺土地耕牛作为赔偿。

虽然执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监督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欠逋,农欠朝廷的每年应纳的赋税,那才绝对是一大帮凶。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并没有减少农多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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