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fgg28
26/3/发表
字数统计:672
下面的内容是《创世纪》正传作品的周边设定
《
强制为
法案》。地址失效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s Ba@gmail.com 获取最新地址希望诸位读者畅想一下在这样乌托邦的会中会发生什
么样的故事,以及为什么会诞生这样一个堕落且邪恶的会。
《
强制为
法案》(242年)
条:两
的新秩序
节: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权力应当给予本国
中的男
代表,
不再拥有选举官员及参与投票的权利。
第二节:所有
之公民权利不再被法律所承认,本国公民之法律范畴将不
再包括
。
第二条:
在法律中的新定位
节:本法案生效之
起,所有
将会被法律视为一种特殊类别的财产,
即
动产。
第二节:只有年龄大于十八岁的
动产,才可用于
。
第三节:
动产的所有权由其男
亲属享有。男
亲属对
所有权的确
定以父夫为第一所有权
,以兄为第二所有权
,发生所有权争议时,法院应
以这一顺序做出
所有权确认之判决。
第四节:当
动产年龄超过十八岁后,
所有权
有权继续拥有或出售
属于自己的
动产,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归属于自己的
动产。
第五节:没有任何男
亲属的
动产为全体公民共同拥有之
动产,法
律上将其视之为公共
动产,任何公民均有权以
或其他方式使用此
动
产。
第六节:凡是获得附期限 自由资格之公共
动产,皆可获得在一定期限内
免于被
役的权利。
第七节:国家相关机构应组织和训练公共
动产,提高其服务水平,以满
足会公众之需求。
第八节:凡是被出售或被
役之
,均在其被出售或被
役后成为
隶。
第九节:无论
动产的身份是否为
隶,其皆应在男
面前保持恭敬而
谦卑的态度。
第三条:
隶行为规范
节:
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其拥有者之
动产财产,其拥有者即为
该
动产所有权
。
第二节:
隶应称呼其拥有者为「
」。
隶在与任何公民
谈时,
必须以第三
称「贱
」自称。
第三节:
隶必须时刻佩戴
隶颈环,如
隶非经允许擅自卸下颈环将
处以死刑。
第四节:
隶在任何公民面前均应保持恭顺的跪姿或四肢着地的爬行姿势。

隶非经其
允许,不得直立行走。
第五节:在公共场,
隶应被其拥有者以狗链加以控制,无论其训练程
度或服从
的高低。
第六节:
隶不得拒绝其
的命令,不得在其
面前说「不」,不得
出言侮辱谩骂其
。任何反抗其拥有者的
隶将会被处以死刑。
第七节:非经其拥有者的允许,
隶在其
及其他公民面前不得说话。
当
隶被其拥有者要求答问题,
服务或被指派其他工作时,其必须
以恭敬而温柔的声音答,并毫不犹豫的执行其拥有者的命令。
第四条:
事务管理局
节:
事务管理局负责登记和监控所有年龄超过十八岁的
动产,
并判断登记的
动产是否适用于
用途。
第二节:所有
动产都必须在其年龄达到十八岁后的一周内动至
事
务管理局登记,忘记登记或拒绝登记的
动产将会被
事务管理局直接强制
占有。
第三节:
事务管理局应对登记的
动产进行详细的数据录
,包括详
细的图像和视频,以用于
后
动产的出售、
役、使用。
第四节:
事务管理局对其强制占有的
动产应进行甄别,可用于
的
动产将会被加以训练,以确保其能完善的
服务,训练结束后
事务管理局可以将此类
动产出售给私
或商业机构,不可用于
的
动
产将会被销毁或充作劳动
隶。
第五节:
事务管理局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国家
隶数据系统,以保障
隶拥有者的法权益,
事务管理局应向
隶拥有者
隶安全保险以及
逃
执法服务。
第五条: 自由费
节:一个未被任何公民登记为
的
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 自由
。
第二节: 自由
的所有权属于其男
亲属。在没有其所有权
的同意下,
一名 自由
不得被所有权
以外的任何公民登记为
。
第三节:决定不将
动产出售的男
亲属(如该动产的父亲、丈夫等)都
必须向
事务管理局支付 自由费。
第四节:
事务管理局将向缴纳了 自由费的
动产颁发附期限 自由特许
证,该证只能给一个
动产为期两年的免除被
役特权,期限过后继续缴
纳 自由费可以延续这一特权,如不再继续缴纳 自由费,则会被
事务管理局直
接强制占有。
第五节:如一名 自由
在附期限 自由特许证到期前,动向
事务管理
局报告一个愿意
役它的公民,则该特许证立即失效,该
动产的身份也将立
即转变为
隶。
第六节:如一名 自由
在附期限 自由特许证到期前自杀,国家将会被这名
自由
处以重罪,并终身监禁。
附录
隶颈环
条:
隶颈环或项圈是
隶必须时刻佩戴的物品,其技术指标必须符

事务管理局每年年初发布的相关标准,不使用以标准制造的
隶颈环
或项圈的
隶拥有者将会被
事务管理局处以罚款。
第二条:
隶颈环只能由
事务管理局的工作
员移除,被授权的
兽
医因为医疗目的可以暂时移除
隶颈环。
第三条:
隶颈环的移除只能由其拥有者向
事务管理局提出。未经授权
擅自移除
隶颈环的公民应以盗窃罪处罚。
第四条:一名 自由
未经授权擅自移除
隶颈环应立即被
役。
第五条:
隶擅自移除其
隶颈环的行为应处以酷刑或死刑。
第六条:
隶警察将在3岁后因服务期满后被释放(即退休),并且拥有五
年内不被任何男
役的特权。在其退休后,它的黑色
隶颈环将会被替换为蓝
色
隶颈环。
第七条:佩戴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