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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章 掌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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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院长意识到案子的特殊和影响力,专门从京都高院请来法律专家召开内部研讨会,反复掂量本案的焦点:

土地所有权是否涵盖地下开采及使用权?

以美国为代表英美法系规定只要购买了房地产就世世代代拥有该片土地的所有权;如果该片土地下发现宝藏或矿藏都属于其拥有,因而在英美购买房地产都包括土地及地表附属品,业主拥有永久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后代继承,也可以捐赠或出售;如果地下有矿产等资源,业主还可以将它连同地表或分开出售。

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一切地下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此可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地下资源所有权属于两项完全独立的权利。

物权法和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由,阻挠地质勘探、开采地下或地表资源以及市政架设管线和通行等。

其法理基础在于地役权理论,因此在实行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国家普遍形成经济补偿制度。

这样剖析下来,地铁项目建设有权从润河化工厂厂区地下穿行,前提条件是两个:

一是不影响润河化工厂正常生产经营;

二是经济补偿到位。

然而在润河化工厂不合作的态度下,两个前提条件都很难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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